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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周兴与张灿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张灿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第628号原告:周兴。被告:张灿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兴诉被告张灿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57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周兴负担。审判员  李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