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周兴与张灿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张灿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第628号原告:周兴。被告:张灿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兴诉被告张灿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57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周兴负担。审判员 李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