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芬诉候洪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芬,侯洪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608号原告张芬,女,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侯洪新,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审理原告张芬与被告侯洪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伤情需进行伤残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海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