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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芬诉候洪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芬,侯洪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608号原告张芬,女,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侯洪新,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审理原告张芬与被告侯洪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伤情需进行伤残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海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