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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田敏诉杜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敏,杜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549号原告:田敏。被告:杜诚。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敏诉被告杜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敏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按25%收取40.63元,由原告田敏负担。审判员  吴卫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诗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