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3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田敏诉杜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敏,杜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549号原告:田敏。被告:杜诚。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敏诉被告杜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敏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按25%收取40.63元,由原告田敏负担。审判员 吴卫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诗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