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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34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文学与被告陈万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学,陈万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443-1号原告高文学,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告陈万清,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学诉被告陈万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以双方已经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原告负担1850元,退还原告1850元。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