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沈红良与高爱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红良,高爱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503号申请执行人沈红良。被执行人高爱忠。申请执行人沈红良与被执行人高爱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乌商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76850.0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执行到位50000.00元,余款12685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50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 叶审 判 员 郭 亮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泽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