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民终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梁好妮与山东诚信德食品有限公司、王昂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好妮,山东诚信德食品有限公司,王昂,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终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好妮,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丽萍,山东信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诚信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常家镇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70322267159504H法定代表人:王昂,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昂。第三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高苑路**号。组织机构代码为:××。法定代表人:袁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峰,高青博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祝孝君,职工。上诉人梁好妮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好妮的委委托代理人张丽萍,第三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国峰、祝孝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山东诚信德食品有限公司、王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 鹏审判员 边存鑫审判员 孟庆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