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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执他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小慧申请执行谢志芝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小慧,谢志芝,彭泽超,彭泽霞,彭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执他6号申请执行人罗小慧,女,1974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贵州省施秉县人,现住施秉县牛大场镇牛大场村街*组。被执行人谢志芝,女,1967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贵州省黄平县人,现住施秉县牛大场镇牛大场村街上。被执行人彭泽超,男,1986年3月26日生,汉族,驾驶员,贵州省黄平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彭泽霞,女,1997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贵州省黄平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彭菲,女,1991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贵州省黄平县人,住址同上。申请人罗小慧申请执行谢志芝、彭泽超、彭泽霞、彭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谢志芝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罗小慧10万元,被执行人彭泽超、彭泽霞、彭菲以其继承彭庆龙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彭庆龙的债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谢志芝负担,但上述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施秉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该案仍长期未能执结。本院认为确有必要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施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黄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施秉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黄平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立松审 判 员  李月领助理审判员  姚宗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