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宁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993号原告宁某。委托代理人赵毅,山东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叶人民陪审员 江崇利人民陪审员 黄兆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