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2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孟吉涛与牛鲁宁、仝金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吉涛,牛鲁宁,仝金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276号原告孟吉涛,孟吉涛。被告牛鲁宁。被告仝金秀(曾用名仝琪)。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了原告孟吉涛诉被告牛鲁宁、仝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祝华东审 判 员  王文萍人民陪审员  陈华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新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