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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中行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维华诉兰州市红古区公安局、兰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华,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兰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中行初字第236号原告王维华,男,汉族,1968年3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被告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平安路1526号。法定代表人张学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焦世全,该局法制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世豪,该局红古派出所副所长。被告兰州市公安局,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482号。法定代表人朱守科,该局局长。原告王维华不服被告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作出的兰公(红)行罚决字[2015]2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兰州市公安局作出的兰公行复决字[2015]第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维华以主动放弃行政诉讼为由,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维华承担。审判长  赵成维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李明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世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