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执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与被执行人沈某某、贺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沈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58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83年3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汉族,1951年5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汉族,2006年4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某乙,女,汉族,2011年4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沈某某,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贺某某,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与被执行人沈某某、贺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元,由被执行人沈某某负担10000元,被执行人贺某某负担1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200元,本院受理后,经我院多次寻找被执行人沈某某未果,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相关户籍信息无法“四查”,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沈某某下落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贺某某履行了案件款10000元及执行费1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沈某某或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