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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申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徐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徐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范瑞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申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徐慧。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代表人:高智,行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范瑞雪。再审申请人徐慧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范瑞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0)胶商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邹伟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王键、代理审判员翟连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徐慧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请求依法决定再审并撤销原判决,重新作出判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本案判决于2011年2月25日向徐慧公告送达,判决生效时间已长达4年之久,徐慧于2015年11月16日提出再审申请,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徐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慧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邹 伟审 判 员  王 键代理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仁和书 记 员  任盛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