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傅金木与高伯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金木,高伯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2861号原告傅金木,男,194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梦娜,浙江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伯仁,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金木诉被告高伯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傅金木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一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