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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2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杜镜锋与广州市佳俊皮具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民终277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佳俊皮具制品有限公司,杜镜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2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佳俊皮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文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镜锋。上诉人广州市佳俊皮具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镜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且本院依法按照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上诉人邮寄送达要求其提交缴费凭证的通知,但该件于2016年2月20日被退回。因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佳俊皮具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璟审 判 员  邹殷涛代理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文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