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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89号原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瑞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