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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六中执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钢城支行与六盘水三和鑫矿业有限公司、水城县汇能洗煤厂、张燕翱、李萍、朱波、赵红金融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钢城支行,六盘水三和鑫矿业有限公司,水城县汇能洗煤厂,张燕翱,李萍,朱波,赵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六中执字第00178号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钢城支行(以下简称“贵州银行钢城支行”),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水钢巴西中路1-270号。负责人闫红卫,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六盘水三和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鑫矿业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新区碧云路北侧怡景小区5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张燕翱,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水城县汇能洗煤厂(以下简称“汇能洗煤厂”),,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发箐乡清塘村。执行事务合伙人张燕翱。被执行人张燕翱,男,汉族,1969年2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李萍,女,汉族,1969年1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朱波,男,汉族,1973年4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赵红,女,汉族,1976年4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4)黔六中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三和鑫矿业公司、汇能洗煤厂、张燕翱、李萍、朱波、赵红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钢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270.4477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述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黔六中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代 金代理审判员  李令涛代理审判员  杨 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兆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