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3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俊福诉崔海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福,崔海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3093号原告王俊福,男,1980年9月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告崔海峰,男,1990年1月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原告王俊福诉被告崔海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俊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海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俊福诉称,2013年9月,被告崔海峰以急需用钱为由,要求原告为其担保贷款,原告碍于情面便答应了被告的请求。到还款期限后,被告躲避不还。后西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台信用社要求担保人还款,无奈之下原告只好偿还了该笔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偿,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崔海峰偿还27668.3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为证明上述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证明1份、业务凭证3份,欲证明原告因担保代为被告偿还借款27668.32元的事实。被告崔海峰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法庭出示了依职权调取的被告崔海峰户籍证明1份,欲证明被告崔海峰的身份情况。原告王俊福对上述证据经质证无异议。经原告陈述、举证、法庭询问,结合原告举证目的,对原告及法庭调取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王俊福提交法庭的证据及法庭调取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原告王俊福及其他二人应被告崔海峰要求为其贷款60000元作担保,还款期限为2014年9月10日。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后西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台信用社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义务,原告王俊福便代为偿还被告崔海峰借款11200元及利息16468.32元,合计27668.32元。后原告王俊福向被告崔海峰催要未果,2015年12月11日起诉来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告应被告要求为其担保贷款,后被告不予偿还,原告为其代为偿还,被告应就原告代为偿还部分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崔海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递交答辩状,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崔海峰偿还贷款本金11200元及利息16468.32元,合计27668.32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确实充分,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海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王俊福代偿款本金11200元及利息16468.32元,合计27668.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元,由被告崔海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天升审 判 员 马 红人民陪审员 张 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宝军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二条同一债务由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