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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2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曾庆东与项永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东,项永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231-2号申请执行人:曾庆东被执行人:项永高曾庆东申请执行项永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8127.03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曾庆东与项永高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出据附卷,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2070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天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兴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