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2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曾庆东与项永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东,项永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231-2号申请执行人:曾庆东被执行人:项永高曾庆东申请执行项永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8127.03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曾庆东与项永高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出据附卷,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2070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天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兴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