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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0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阳光尚光教育咨询服务中心与王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阳光尚光教育咨询服务中心,王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0810号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阳光尚光教育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安里11-3-601号。经营者李海梅。委托代理人张少峰,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欢。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阳光尚光教育咨询服务中心与被告王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阳光尚光教育咨询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阳光尚光教育咨询服务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腾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