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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02民初2276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公培国,山东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成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公培国,被告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共同生育“某甲、“某乙、“某丙三个女儿。婚前双方了解不深,婚后被告不尽丈夫责任,家庭生活及女儿抚养都是由原告负责。被告无端猜疑原告,多次采取过激行为伤害夫妻之间感情,矛盾已不可调和,并已分居生活。现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某甲、“某乙、“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认识8年后才登记结婚,感情方面一直很好。所谓的争吵是在原告提出离婚后才发生的。被告已认识到问题所在,争取努力改正,希望法庭给予一次和好机会。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系大学同学,自2002年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某甲,××××年××月××日生育次女“某乙,××××年××月××日生育三女“某丙。婚后双方因性格问题,缺乏一定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为此,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27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婚生女孩“某甲、“某乙、“某丙由其抚养,被告赵某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婚姻证明及庭审调查所认定,相关证据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系自主婚姻,有一定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育有三女,现虽因性格问题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因此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但并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和标准。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共同努力,相互尊敬、相互容忍,加强沟通,夫妻感情尚有改善的可能。庭审中,被告赵某不同意离婚态度坚决,本院应给予双方一次重新和好的机会。为了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的稳定,故对于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凌 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