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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洪中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方仕芳、杨郁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仕芳,杨郁芳,江西三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洪中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方仕芳,女,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代理人:江厚平,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郁芳,女,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江西三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京东大道1189号欧洲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3390748-6。法定代表人:杨郁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的(2013)洪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方仕芳支付借款418.7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31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方仕芳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杨郁芳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2号中盛大厦1306室(房产证为:X京房权证海字第××号)房产经法院拍卖后应申请执行人方仕芳请求以473.8026万元以物抵债给了方仕芳。2015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方仕芳向本院申请终结本院(2013)洪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3月17日,本案执行标的为418.7万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473.8026万元,尚未执行标的为部分利息、诉讼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方仕芳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洪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国栋审判员 : 姚 国审判员 :厉建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熊震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