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刘凤勤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刘凤勤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458号原告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魏涛。委托代理人王雪,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亚隆,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凤勤。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刘凤勤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任怡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