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621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黎激与陆茂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激,陆茂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黎激。被执行人陆茂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上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日以(2015)上执字第15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陆茂团与其配偶周鹭所有的位于上思县思阳镇龙江半岛花园R8-5-3-301号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陆茂团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陆茂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陆茂团与其配偶周鹭共有的位于上思县思阳镇龙江半岛花园R8-5-3-301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上思房权思阳镇字第13061021、1306102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世耿审 判 员  何深琛代理审判员  雷 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宁向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