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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吴万焕与陈荣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万焕,陈荣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万焕。被执行人陈荣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0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万焕与被执行人陈荣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1月0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320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600.00元,执行费38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荣树所有的浙C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但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也无房屋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已查封的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2016)浙0327执75号执行裁定书,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步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