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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建达与刘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达,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保88号申请人张建达,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晓杰,吉林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波,现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建达诉被申请人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提供担保,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波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张建达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账号为×××内75000元存款;二、冻结被申请人刘波74643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人  刘胜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