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行审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黄骅市国土资源局与闫宝正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骅市国土资源局,闫宝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83行审62号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黄骅市渤海路377号。法定代表人刘炳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刚,黄骅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闫宝正,农民。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闫宝正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黄国土罚决字(2015)滕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2015年9月11日,被执行人闫宝正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滕庄子乡刘七庄村集体土地456平方米建住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闫宝正作出黄国土罚决字(2015)滕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56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后,被执行人闫宝正未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黄国土罚决字(2015)滕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中“限被执行人闫宝正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闫宝正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该情形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黄国土罚决字(2015)滕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黄骅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卫审 判 员 曾宪明代理审判员 杨文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