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49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故按其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故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祁彦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