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刑更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学友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学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刑更685号罪犯李学友,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服刑。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了(2012)乐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学友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以(2013)唐刑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李学友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五监狱关于该犯的表扬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学友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学友减去自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6月4日尚未执行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琢代理审判员 李静伟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