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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耀美、孙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耀美,孙素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1118号原告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xx号中山公园x幢xx层x座。法定代表人包连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海伟、熊志明,上海尚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耀美。被告孙素琴。本院审理原告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耀美、孙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于 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章文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