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执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孙玉琴与贺连军、王爱英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琴,贺连军,王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1399号申请执行人孙玉琴,女,1956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贺兰县洪广镇中心小学退休老师,住宁夏贺兰县。被执行人贺连军,男,汉族,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宁夏农垦局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王爱英,女,195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宁夏农垦局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孙玉琴与被执行人贺连军、王爱英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的200000元,执行费29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贺连军、王爱英共同共有的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兴夏苑69号楼2单元301室房屋的产权产籍及两被执行人的退休金账户。现查明,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夏调确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焦正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