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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梅贤才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贤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1刑初54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贤才,男,1993年2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邻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10月29日被垫江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贤才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贤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5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梅贤才先后在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垫江县桂溪街道,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网吧、茶楼、酒楼等地,盗窃作案19次,盗窃财物共计价值8万余元。被告人梅贤才将所盗取的酒变卖、香烟吸食,所获赃款全部挥霍用尽。案发后,梅贤才的近亲属涂某某退还被害人程昌君现金10000元。其盗窃犯罪事实具体如下:1、2015年5月1日3时许,被告人梅贤才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异度空间网吧,盗走被害人吴某某的现金6080余元。2、2015年5月14日2时许,被告人梅贤才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聊缘网吧,盗走被害人朱某某的现金4000余元。3、2015年5月16日2时许,被告人梅贤才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天地人和茶楼,盗走被害人古某某的现金200余元,硬玉溪香烟10包、硬中华香烟6包。经垫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428.26元。4、2015年5月18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梅贤才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欢乐时光餐厅,盗走被害人周某某的现金750余元。5、2015年5月21日2时许,被告人梅贤才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超超网吧,盗走被害人许某某的现金519.5余元。6、2015年5月24日2时许,被告人梅贤才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地心网吧,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的现金2600余元。7、2015年5月28日2时许,被告人梅贤才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绿色网吧,盗走被害人殷某某的现金500余元,硬玉溪香烟20包,硬中华香烟6包。经垫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627.56元。8、2015年5月29日2时许,被告人梅贤才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千百度烧烤,盗走被害人夏某某的现金1400余元。9、2015年6月8日2时许,被告人梅贤才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青青彼岸茶楼,盗走被害人贾某某的硬玉溪香烟104包,硬中华15包,软中华6包。经垫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2994.92元。10、2015年6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梅贤才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三丰肥牛餐馆,盗走被害人熊某某的现金200余元,硬玉溪香烟4包,软天子香烟10包,硬中华香烟4包,软中华香烟7包,地税发票2本。经垫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880.02元。11、2015年6月15日1时许,被告人梅贤才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茗缘阁茶楼,盗走被害人鲁某某的现金200余元,硬玉溪香烟2包。经垫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39.86元。12、2015年6月16日2时许,被告人梅贤才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食客多火锅店,盗走被害人甘某某的现金400余元,软天子香烟3包,硬玉溪香烟8包,硬中华香烟2包。经垫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353.42元。13、2015年6月20日2时许,被告人梅贤才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岛水桥茶楼,盗走被害人何某某的硬中华香烟10包,硬玉溪香烟10包。经垫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580.9元。14、2015年7月10日1时40分许,被告人梅贤才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天喜酒楼,盗走被害人尹某某的硬中华香烟10包,万宝路香烟10包,飞天茅台酒3瓶,水晶五粮液2瓶,V酒1瓶。经垫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酒价值1160元,被盗香烟价值381.6元。15、2015年8月25日2时许,被告人梅贤才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意浓世界咖啡店,盗走被害人谭某某的现金700余元,硬中华香烟6包,硬玉溪香烟4包。经垫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308.68元。16、2015年9月20日3时许,被告人梅贤才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菌香源餐馆,盗走被害人吴某某的现金700余元,硬中华香烟8包,硬玉溪香烟3包。经垫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65.07元。17、2015年9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梅贤才到垫江县桂溪街道月阳西路,将被害人程某某放在宝马车内的钱包盗走,后盗走包内现金4900元及银行卡。被告人梅贤才取走被害人程某某银行卡内现金45800元。18、2015年10月14日2时许,被告人梅贤才到垫江县桂溪街道球西岛茶楼,盗走被害人明某某的软天子香烟5包,软云烟香烟8包。后被告人梅贤才来到桂溪街道锦绣江都小区吉之源火锅店,盗走被害人冯某某的现金300余元,软天子香烟5包,软中华香烟4包,软玉溪香烟3包,软云烟11包,水晶五粮液2瓶,飞天茅台2瓶,国窖1573一瓶。经垫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078.55元,被盗酒价值29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梅贤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借条、调取证据材料清单、信用卡账单明细、发还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失盗情况、办案说明、证人涂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某、朱某某、古某某、周某某、许某某、张某某、殷某某、夏某某、贾某某、熊某某、鲁某某、甘某某、何某某、尹某某、谭某某、吴某某、程某某、明某某、冯某某的陈述、垫价认[2016]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取款视频、网吧视频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被告人梅贤才盗窃数额巨大,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梅贤才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累量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梅贤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梅贤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退赔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梅贤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梅贤才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71068.34万元。(详见附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建中审 判 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华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