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襄阳市樊城区某某卫生院、襄阳市樊城区某某镇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襄阳市樊城区某某卫生院,襄阳市樊城区某某镇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844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释某某,襄阳市樊城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襄阳市樊城区某某卫生院。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院院长。被告襄阳市樊城区某某镇政府。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襄阳市樊城区某某卫生院、襄阳市樊城区某某镇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唐京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逢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