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罗文与蒋荣清、王永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蒋荣清,王永凤,肖子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386号原告罗文,男,1974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蒋荣清,男,住九江市修水县。被告王永凤,男,1967年3月27日生,汉族,住九江市修水县。被告肖子奇,男,1967年6月5日生,汉族,住九江市修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文诉被告王永凤、蒋荣清、肖子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文撤回对被告王永凤、蒋荣清、肖子奇的起诉。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330元、保全费1277元,合计4607元,减半收取受理费1665元,其余款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殷奋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