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简阳市宏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简阳市宏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03民初217号原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联谊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沈方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益明,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简阳市宏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河东新区香山和苑2号楼。法定代表人:朱君。原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达公司)为与被告简阳市宏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馨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电梯款368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29010元(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14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18日,计700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盛耀强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怡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益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审中,原告明确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700日为12901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原告怡达公司与被告宏馨公司签订了关于电梯定作的《合同》1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定作乘客电梯6台,总价款(含设备款、运输费、保险费)955200元,付款方式为通知生产时付总价款的40%,电梯起运前7日付总价款的45%及运输费,余款除留3%质保金外于电梯安装调试结束经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清,质保金于质保期满7日内付清。若逾期付款则按逾期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同时约定,被告应将所有款项汇至原告账户,否则原告可不予认可。同月,湖州怡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电梯安装维保承揽合同》1份,约定原告定作的6台电梯由湖州怡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负责安装,安装款为220800元,付款方式为进场安装前7日付安装款的60%,电梯安装调试结束经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剩余的40%。2012年6月23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夜月雅居电梯补充合同》1份,约定将电梯的部分参数予以变更,增加设备款10万元,增加安装验收、维保及土建配合费等92600元,该补充合同与2010年12月签订的合同合并执行。至此,6台电梯的定作款及安装款变更为1368600元。同年7月12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夜月雅居电梯补充合同》1份,约定关于电梯款结算支付尾款时留安装维保费的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1年)满7日内付清。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为被告定作并安装了6台乘客电梯,上述电梯于2013年2月5日经简阳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验收合格。但被告未能按约付款,于2012年7月16日汇款20万元,9月5日汇款50万元,11月5日汇款20万元,11月26日汇款10万元,合计付款100万元,余款368600元至今未付。原告催讨未果,以致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告怡达公司与被告宏馨公司之间的承揽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完成电梯的定作及安装后,被告应当按双方的约定支付定作款及安装款,现拖欠不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清偿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电梯款368600元之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原告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计算70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29010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宏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简阳市宏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电梯款368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29010元,合计4976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64元,减半收取4382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诉讼费7152元,由被告简阳市宏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耀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