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万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万民初字第647号原告陈某某,女,1974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告陆某某,男,1972年1月31日生,汉族。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陆某某的送达地址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受理案件费300元退还原告陈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睢明合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刘海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建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