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滑万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万民初字第647号原告陈某某,女,1974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告陆某某,男,1972年1月31日生,汉族。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陆某某的送达地址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受理案件费300元退还原告陈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睢明合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刘海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建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