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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民二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韦崇模与唐记方、黄美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崇模,唐记方,黄美先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二初字第175号原告(反诉被告):韦崇模,女,苗族,1978年4月7日出生,农民,住柳城县。委托代理人朱春,柳城县马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唐记方,男,汉族,l959年8月8日生,农民,住柳城县。被告:黄美先,女,汉族,1965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唐记方妻子。委托代理人梁子强,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韦崇模与被告(反诉原告)唐记方、被告黄美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2015)柳城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柳城民二初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第8页第7行至第8行的“本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韦崇模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唐记方负担。”补正为“本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韦崇模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唐记方负担”。审 判 长  谢环珍代理审判员  韦生军人民陪审员  覃凤珍��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