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2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赵喜春胡志新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撤回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2民特6号申请人赵喜春,男,汉族,住云南省。申请人胡志新,男,汉族,住云南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喜春、胡志新申请司法确认一案中,申请人赵喜春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赵喜春的撤回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及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赵喜春撤回申请。审判员 李浩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