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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2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赵喜春胡志新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撤回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2民特6号申请人赵喜春,男,汉族,住云南省。申请人胡志新,男,汉族,住云南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喜春、胡志新申请司法确认一案中,申请人赵喜春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赵喜春的撤回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及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赵喜春撤回申请。审判员  李浩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