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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4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4民初377号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沈泽徽,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闻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