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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艳军与贾微微、周启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军,贾微微,周启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618号原告:王艳军,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贾微微,黑龙江省明水县人,住明水县。被告:周启全,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河西路御泉小区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证68192650-2。代表人:陈世珍,职务: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王艳军与被告贾微微、被告周启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艳军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军撤回对被告贾微微、被告周启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艳军负担。审判员  寇媛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