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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02谢相瑶与张丽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209号原告谢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张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南山区。原告谢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庭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婚初,夫妻关系一般,之后因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又无生育能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综上,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被告未到庭举证、质证,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曾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深南法沙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表、(2014)深南法沙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保护。夫妻之间本应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原告称夫妻感情破裂,曾于2014年9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本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后,原告又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第二次起诉离婚。根据原告所述,原告与被告的感情没有好转。结合原告两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的情况,本院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谢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云杉人民陪审员  杨 芳人民陪审员  吴凤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孟繁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