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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法执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常华与尚松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常华,尚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右法执字第1762号申请执行人张常华,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尚松林,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在执行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2718号民事判决张常华诉尚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3000元,其余款双方协商分期给付,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2718号民事判决��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陶 万 辉审判员 王 立 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查 干 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