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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6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晓光与赵海臣、韩晓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光,赵海臣,韩晓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初609-4号原告张晓光。被告赵海臣。被告韩晓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光诉被告赵海臣、韩晓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赵海臣所有的鲁N×××××号车、被告韩晓钊所有的鲁N×××××号车。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允许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福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