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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与李家厚、卢远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李家厚,卢远丽,傅原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2民初2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负责人钟金田,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立华,该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朱远广,该分行员工。被告李家厚。被告卢远丽。被告傅原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与被告李家厚、卢远丽、傅原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家厚、卢远丽、傅原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家厚、卢远丽、傅原美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撤回对被告李家厚、卢远丽、傅原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430元,减半收取为132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15元,全部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郭洋洋人民陪审员  苏 莉人民陪审员  姜赛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文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