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樊增盛与王培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增盛,王培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399号原告樊增盛,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薛福国,系甘州区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培东,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增盛与被告王培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增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樊增盛负担。审判员 王志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禅晓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