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6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凤琴与徐光兵、陈卫华、张成军、刘荣琴、襄阳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凤琴,襄阳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成军,刘荣琴,徐光兵,陈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6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凤琴,住湖北省襄阳市。被执行人:襄阳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法定代表人:张成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成军,住湖北省襄阳市。被执行人:刘荣琴,住湖北省襄阳市。被执行人:徐光兵,住襄阳市。被执行人:陈卫华,住襄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襄阳中民再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黄凤琴与徐光兵、陈卫华、张成军、刘荣琴、襄阳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光兵、陈卫华、张成军、刘荣琴、襄阳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6万元。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友全审判员 马宏成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