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980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家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金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