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2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沙玉良与湖北利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玉良,湖北利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2民初322号原告沙玉良,泥瓦工。被告湖北利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大道11-1-69号。法定代表人周启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加坦,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沙玉良诉被告湖北利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元,由原告沙玉良负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