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7刑更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刑更299号罪犯刘振忠,男,满族,现年43岁,吉林省通化县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高泉监狱二监区服刑。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10)通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振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五百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2011)沪一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振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连同前罪判处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〇一四年二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高泉监狱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振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887.92分,名列分监区第17名,二〇一四年下半年、二〇一五年上半年、二〇一五年下半年连续三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刘振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振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向东审判员 李红伟审判员 高炳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信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