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8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宝和与张海波、陆凤萍、高金楼、张金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和,王海波,陆凤萍,高金楼,张金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165号申请执行人陈宝和,住通河县。被执行人王海波,住通河县。被执行人陆凤萍,住通河县。被执行人高金楼,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张金洋,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陈宝和申请执行王海波、陆凤萍、高金楼、张金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04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宝和申请对被执行人王海波名下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陈宝和于2016年3月17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执1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观海审判员 袁海峰审判员 高彦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邴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