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8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西安中能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神木泰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中能测控设备有限公司,陕西神木泰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889-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中能测控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亚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朝阳,系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神木泰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琦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西安中能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69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陕西神木泰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陕西神木泰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西安中能测控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52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25元,申请执行费165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神木泰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后经本院向当地银行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执8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文华 关注公众号“”